蚌埠工商学院水电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6-05-19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科学利用水电资源,建设绿色生态校园,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此句无错误。此句无错误。

第三条后勤部水电管理与节能中心是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公司工程部门制定学校水电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学校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学校水电管理组织、协调,水电设施管理、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三)负责核定单位或个人水电使用性质、收费标准和费用催缴工作。

(四)负责学校节水节电宣传,积极向公司工程部门建议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新产品等工作。

第二章水电供应

第四条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水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水电须与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单位或个人变更水电使用性质,暂停或停止使用水电,应事前向水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水电使用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3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提前报水电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条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或个人用水用电均须安装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管理由水电管理部门、校园一卡通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拆除。

(二)水电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管理部门。

第六条水电收费管理

(一)财务处是学校唯一水电费结算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制收据进行水电收费。

(二)水电使用单位或个人须装表计量。校内基建施工、营业网点等水电使用单位,报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备案后,自费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三)水电计量装置损坏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水电管理部门报修,不得擅自更换水电计量装置,并通知抄表人员及时记录原表底数。

(四)校内各类工程竣工后,应由使用单位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电用水费用结算手续。

(五)非学校下属单位的,水电费一律自理。在接到水电管理部门的缴费通知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缴纳水电费;逾期不交,学校按其欠费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每日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供电,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学生宿舍用水用电,除学校补贴的额度外,学生须通过“学生公寓智能化水电控系统”购电购水。

(七)基建、维修等工程临时用水用电,工程管理单位须督促施工方办理临时用水用电申请手续,按施工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按月缴纳水电费。若施工方水电费未缴清,学校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可采取暂缓结算工程款等措施。

第三章水电设施管理

第七条水电工程管理

(一)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水电管理部门审核,工程竣工,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通水通电,工程相关资料须及时交学校业务部门存档。

(二)单位内部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设计;设计方案经水电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八条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相关设施。

(二)校内变电房、泵房、表房、弱电间等水电设施日常管理、运行、维护由水电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以及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更换相关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三)凡有本条(一)、(二)款行为,经查核实,在接到水电管理部门《违章使用水电整改通知书》七日后,仍未整改到位,学校有权停止水电供应。

第四章节能减排

第十条节水节电管理

(一)水电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节水节电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能新风尚。

(二)师生员工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规范使用空调,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各部门负责人为该单位节水节电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把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实验室管理部门为水电管理主体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绿色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活动。

(五)教学楼公共教室由教室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六)严格控制公共照明、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

(七)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提倡使用雨水或地下水

第十一条学校逐步推行水电使用目标管理,建立健全节能降耗管理规范、水电目标管理和监督检查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制。

第十二条对举报严重违章行为或反映重大“跑、冒、滴、漏”的人员,学校将视情给予奖励。

第五章 违章及处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后勤部予以停水停电,按最大用量负荷计算追回水电费,进行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校内经营的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用气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一个月者;
 (三)利用办公水电私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采用各种手段窃电、窃水者。
第十四条未经后勤部批准,随意在校内乱拉、乱接供电供水线路的个人或单位,一经发现,拆除其线路和管网,并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凡损坏校内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的,需承担维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故意损坏者处以2000至5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管理、运行工作发现违规使用水电情况,应当后勤部举报。

第六章

第十七条水电抄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不得以权谋私。否则,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解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各类水电价格执行蚌埠市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后勤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后勤部负责解释。